福建省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报到证改派
作者:暂无来源:发布日期:2016-08-22浏览次数:
事项名称 | 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证改派 |
事项类别 | 公共服务 |
事项依据 | 1.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1〕16号)第十二条 2.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》(教学〔1997〕6号)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 |
申报类型 | 1.省内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省外就业。 2.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(含人事档案存于省属人才服务机构)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。 |
数量限制 | 无数量限制 |
办理流程 |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→审核→办结 |
法定期限 | 即办 |
承诺期限 | 材料齐全,符合条件的,即时办结。 |
申报材料 | 1.省内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省外就业 (1)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 (2)毕(结)业证原件及复印件; (3)报到证原件; (4)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: ①到机关就业的,提供《公务员录用通知书》; ②到国企或事业单位就业(正式入编)的,需提供《就业协议书》、《劳动合同》、《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》其中的一份; ③人事档案存于人才服务机构并在企业就业的,提供《就业协议书》、《劳动合同》、《派遣合同》其中的一份,同时需提供《人事代理协议》、《档案接收函》、《调档函》其中的一份。 2.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 (1)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 (2)毕(结)业证原件及复印件; (3)报到证原件; (4)《解聘证明》或《毕业生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》原件及复印件; (5)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(调整为待就业无需提供): ①到机关就业的,提供《公务员录用通知书》; ②到国企或事业单位就业(正式入编)的,需提供《就业协议书》、《劳动合同》、《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》其中的一份; ③人事档案存于人才服务机构并在企业就业的,提供《就业协议书》、《劳动合同》、《派遣合同》其中的一份,同时需提供《人事代理协议》、《档案接收函》、《调档函》其中的一份。 |
注意事项 | 1.毕业生到厦门、上海、北京、广州、深圳、南京、天津等7个地区企事业单位就业需提供相应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表。 2.委托他人办理的,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。 3.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(含人事档案寄存在省属人才服务机构)待就业改为就业的,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。 4. 在市、县(区)就业改派的,到当地市、县(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。 |
是否收费 | 不收费 |
实施主体 | 福建省教育厅 |
责任部门 | 行政服务中心 |
受理地址 |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学生窗口(福州市鼓屏路162号) |
办公时间 | 工作日上午8:00-12:00;下午15:00-18:00(夏季)或14:30-17:30(冬季) |
联系电话 | 电话:0591-87091606 |
监督电话 | 电话:0591-87091465 |
受理形式 | 窗口受理 |